文/羊城派记者 杨再睿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
12月24日,茂名信宜法院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梁某(女)是信宜市某中学高三级的学生。2014年11月某日早上,梁某在校内饭堂吃早餐。饭堂供人的座椅是与饭桌连成一体的。梁某在就餐的过程中,座椅和饭桌的连接处突然断裂,导致梁某跌倒在地。
受伤的梁某为了不影响学习,便到一中药诊所敷中草药治疗,后继续返回校上课。之后,梁某觉得伤处仍然疼痛难忍,就到信宜市某医院治疗,诊断意见为:“1.腰骶部肌筋膜炎;2.尾椎骨折并脱位。”梁某出院后,在家继续进行后续治疗。
之前,梁某就读的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(园)方责任保险,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《校(园)方责任保险保险单》给学校存执。
事故发生后,信宜市某中学向梁某预支了3000元的医疗费后,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了。后梁某一纸诉状将信宜市某中学、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,请求判令其支付赔偿款11195.59元。
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损害事故发生时,被告信宜市某中学在饭堂安置的餐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,导致原告在就餐时使跌倒受伤,并且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将其及时送到医院救治,未尽到了应负的教育管理职责,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被告信宜市某学校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的校(园)方责任保险合同,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,向原告支付相应保险金。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合计共7132.59元。因此,信宜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4132.59元(7132.59元-3000元)。一审判决后,原告梁某不服,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茂名中院经审理后,维持一审判决。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,目前,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向申请人梁某履行了法律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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